張貼日期: 2021-04-09 10:01:04 點閱:820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3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00040823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,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、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,教育部爰辦理旨揭活動。 |
三、 | 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,由各團體、法人、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,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,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,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: |
(一) | 全國性團體、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、機構,請於110年5月31日(星期一)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-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。 |
(二) | 依法設立之團體、法人、本府所屬團體、學校,請於110年5月31日(星期一)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,俾利本府辦理後續事宜。 |
四、 | 本案如有填表疑義,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,電話02-23110574轉分機120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