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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受理112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助理員

張貼日期: 2023-03-23 10:05:29 點閱: 477 (另開新視窗)


主旨:公告受理112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
依據:
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一條。
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
三、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○內字第028910號頒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修正修文第5、6章。

四、國防部91年11月14日(91)鉦鉞字第000813號頒「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」。

五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」。

公告事項: 

一、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。

二、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
三、緩召處理時限:

(一)公告:民國112年3月23日至同年4月15日。

(二)宣傳:民國112年3月23日至同年4月30日

(三)受理申請:民國112年4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。

四、應繳驗證件:

(一)初次申請: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聘書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、身分證,非師院校畢業者,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(實習年資得併計)合計滿1年證明等證件。

(二)延長時效(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,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):聘書、授課時數表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等證件。

五、受理單位:本校人事室。

六、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(112年10月31日)前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