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赴港澳注 意事項)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 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。
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
張貼日期: 2025-09-23 16:10:59 點閱: 357 (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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