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10-01 09:09:41 點閱:31
一、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(規)赴陸之管理缺失,行政院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,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。 |
二、 | 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,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,各機關應以行政懲處為主,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,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;踐行正當法律程序,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;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,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、撤職或休職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(縣府111年11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10454722號函諒達)。 |
三、 | 檢附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1份。 |